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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

1、【法律依据】《广东省实施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办法》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生育时遇有难产的,增加30天产假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15天产假;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,按照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。
2、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产前可休假15天;如遇难产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则可享受42天产假。
3、广东省的女职工政策依据《广东省实施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〉办法》和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制定。在生育符合政策的前提下,她们除了享有法定的98天产假外,还将额外享有80天的奖励假。在奖励假期间,女职工无需工作,且工资待遇照发,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或因此解除劳动关系。
4、女职工在怀孕、产假、哺乳期间,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,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。
5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劳动者产假政策规定,最多可休178天,其中法定产假为98天,地方规定为80天。根据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,符合法律、法规生育的夫妻,女性享有80日的奖励假期,男性享有15日的陪产假。在规定假期期间,工资照发,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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